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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0:4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 1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 0.5立方米以下、 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0.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5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 1立方米以上 2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 0.5 立方米以上 1立方米以下、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0.1立方米以上 0.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6000元以上 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 2立方米以上、工业垃圾 1立方米以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0.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8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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