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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0:5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

执法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 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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