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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发布时间:2023-11-17 11:0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执法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警告。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7876755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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