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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0:5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 20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 1.5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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