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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1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立方米以上 2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对单位处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元以上 1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对单位处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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