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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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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