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1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执法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性质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