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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2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执法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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