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2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执法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