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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2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执法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警告。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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