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2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执法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警告。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