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行政处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执法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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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