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 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以 1千元以上 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10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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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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