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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0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 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以 1千元以上 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10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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