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
执法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