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执法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处罚标准: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的。处罚标准: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