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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3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执法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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