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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2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执法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 20万元以下的、出具的房 地产估价报告未被委托方使用的或经责令后停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和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 2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 下的或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经被委托方使用但未造成危害和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 500万元以上或出具的 房地产估价报告已经被委托方使用且造成危害和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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