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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1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执法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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