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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发布时间:2023-11-17 11:4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执法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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