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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4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能及时补救、修复,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未及时补救、修复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或危害后果严重 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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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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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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