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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5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 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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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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