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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4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1日未补缺或者修复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1日以上 3日以下未补缺或者修复的;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3日以上未补缺或者修复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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