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行政处罚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1日未补缺或者修复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1日以上 3日以下未补缺或者修复的;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 3日以上未补缺或者修复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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