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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4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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