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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4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 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千元以上 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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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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