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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2:0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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