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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3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执法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 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 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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