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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5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执法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 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百元以上 1千元以下的罚 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5百元以上 6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百元以上 8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百元以上 1千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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