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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5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工程监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执法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 程监理企业资质。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 1.5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 程监理企业资质。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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