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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2:2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

执法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 5百元以上 1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5百元以上 6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 3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百元以上 8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百元以上 1千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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