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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2:0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300立 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220公斤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300立 方米以上 1000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220公斤以上 720公斤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1000立 方米以上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720公斤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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