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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2:2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执法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 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万 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千元以上 3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3千元以上 7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7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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