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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2:1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执法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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