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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2:1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执法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 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次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2倍以上 2.5倍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两次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或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2.5倍以上 3倍 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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