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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2:0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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