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行政处罚
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
执法依据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 3—5倍的加价水 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 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30000元: (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 100立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 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 100立方米以上 300立方米以下的;或经责令 改正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 30元以上 6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 不超过 15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 300立方米以上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 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 60元以上 1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 不超过 30000元。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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