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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2:2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执法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 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 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 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 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 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 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再按照成本价 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60平方 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 10000元以上 15000元 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 10000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的罚 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再按照成本价 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60平方 米以上 9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 15000元以上 25000元 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 15000元以上 25000元以下的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再按照成本价 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90平方 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 25000元以上 30000元 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 2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 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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