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执法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 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 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没有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 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市政燃气设施损坏不能使用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 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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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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