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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2:2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

执法依据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 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上 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2.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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