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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3:1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执法依据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2.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7876755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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