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行政处罚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执法依据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2.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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