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
执法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1次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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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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