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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3:2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可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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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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