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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