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拆除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 1个月以下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 1个月以上 3个月以下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5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 3个月以上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50%以上 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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