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行政强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
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市内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二)市区国有土地上既有建筑区和集体土地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 1个月以下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 1个月以上 3个月以下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5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 3个月以上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50%以上 1倍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