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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3:0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执法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及时改正,没有对购房者的实际利益产生损害的。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或部分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物业管理项目规模较大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严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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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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