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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3:0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执法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在 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在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 10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分财产价值在 30万元以上或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 1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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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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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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