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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2:3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执法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3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委托合同价款 30%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未完全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35%以上 4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或给业主造成损失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4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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