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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3:3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执法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 80%的,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 60%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 30%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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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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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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