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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2:4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执法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给业主造成一定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或拒不改正,给业主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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