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
执法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处罚标准: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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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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