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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4:4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执法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 上3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 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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