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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4:5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执法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 上 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万元以 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万元以 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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